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和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202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2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涉及更名的企业,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更名指南见附件3)
二、申报时间
2026年合肥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共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5月15日,县区上报时间为6月18日。企业申报材料需于5月15日前报至属地科技部门;
第二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7月31日,县区上报时间为9月4日。企业申报材料需于7月31日前报至属地科技部门;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待县区确定推荐后,于申报截止时间前系统点击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4)。
(二)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会同属地财政局、税务局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形成联合推荐意见(模板见附件5)。后续根据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通知要求,做好2026年度高企认定备案抽查复核工作,并提出撤销报备或继续报备的处理意见。复核结果经会签后报送至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7.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国网的申报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系统内上传的所有证明材料须采用PDF格式;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须标注页码,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8.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的相关佐证材料需做好留存,市局会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县区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加强企业摸排动员,针对潜力企业,尤其是筛选的年度重点服务企业(具体名单请联系市科技局获取),要通过线上线下培训、上门实地走访服务等形式,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企业“应报尽报”。后续市级部门将开展随机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估重要参考。
2.请各区县税务、财政部门积极做好协同配合,按照《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工作规范》(合科〔2025〕101号),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
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在省工信厅公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工信厅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电子档材料,报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五、联系方式
巢湖市科技局:宋贵金 电话:82321785
安巢经开区: 葛 娟 电话:82360087
高新区科技局:方 坤 电话:65865102/65329952
经开区科技局:孙江林 电话:63679333
新站区科技局:乔 洁 电话:65777330
肥东县科技局:谢俊祥 电话:67712077
肥西县科技局:孙淑华 电话:68850905
长丰县科技局:张 磊 电话:66662593
庐江县科技局:钱文龙 电话:87322153
蜀山区科技局:魏 风 电话:65120086
庐阳区科技局:王海霞 电话:65699115
包河区科技局:付 羽 电话:63357121
瑶海区科技局:臧世辉 电话:64479478
市科技局:赵嘉伟/刘大鹏 电话:6353865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6287174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pdf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doc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服务指南.docx
附件4.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xlsx
附件6.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docx
附件8.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模板.xls
2026年4月13日